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062556523
律师信息
周纯-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周纯律师

  • 所属律所: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201202011231459

  • 电话:

    18062556523

  • 地址: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688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51层。

网站介绍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来源: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   周纯律师,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

  周纯律师,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选择进行诉讼的话,那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则需要准备好民间借贷代理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

  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2、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当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所有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更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正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护的现代民法理念,这也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否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而大量债务却为个人债务,将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架空,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中,被告二系被告一之配偶,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以及即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第10号批复》,本案被告二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二依法应当对与被告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

  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代理人:湖南XX律师事务所

  杨某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二、 民间借贷代理词的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第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代理词是律师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您带来关于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借贷而产生的纠纷也有不少,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法院判决是要依据事实的,也就是证据,那么民间借贷的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的举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4、负有举证证明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二、民间借贷的举证由谁承担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利息问题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Copyright © 2008-2020

武汉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